在卡车上过夜并不能使司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等劳动法院第四庭一致同意,对一家运输公司判处的判决中,不包括对因工作旅行而不得不在卡车上过夜的司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太平间档案网 morguefile.com在卡车上过夜并不意味着司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该合议庭遵循 TST 的判例,对第 10 区地区劳动法院谴责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裁决进行了改革。司机称,在此过程中,他经常出差,但没有领取住宿补贴。 于是,他被迫睡在卡车后备箱里。他报告说,由于在炎热的地方休息的不稳定以及担心被抢劫,他经历了一些不便。该公司则坚称,CLT 第 235-C 条第 4 款允许司机在卡车内过夜,并表示其一直按照集体规则中规定的金额支付每日和过夜住宿费。他还辩称,司机每周在卡车上睡一两个WhatsApp 数据晚上的事实本身并不构成精神损害。在分析案件时,TRT 考虑了两名证人的证词,证人证实司机不得不在卡车上过夜,因为公司支付的金额用于膳食,不足以支付住宿费用。 每日收据还表明,该公司支付的金额低于集体标准规定的 76 雷亚尔。地区法院随后得出结论认为,假定的方式存在精神损害,因此下令支付 1 万雷亚尔的赔偿金。 然而,该公司复审上诉的报告员亚历山大·拉莫斯部长投票排除了定罪,因为在 TRT 的决定中,没有记录司机因过夜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他解释说,根据 TST 判例,该员工在卡车上过夜的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对其非物质遗产的伤害,也不构成推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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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给予赔偿,必须证明劳动者人格受到损害。这个决定是一致的。 来自 TST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委员会强调说:“如上所述,鉴于被告甚至不需要证明拒绝其平台上的司机注册的合理性,因此无理拒绝原告请求的指控不应成立。” 关于赔偿要求,全体会议得出的结论是,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将拒绝的情况通知了司机,而没有让他陷入任何无理取闹的境地。他强调说:“因此,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尚未得到证实,因此没有必要谴责被告承担或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 来自 TJ-MA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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