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如果在客观排除(对其中一项请求作出部分判断)的情况下,必须按比例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85 条第 2 款的规定,则在提前排除某一请求的情况下也必须作出相同的推理。共同被告(主观累积)。
假设该要求是针对两名被告提出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比例为 10%。但是,在早期主观减免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第354条独款),在排除一名同案被告的情况下,保全的减免费用的比例是多少?
换言之,如果其中一方被告人因非婚生 电话号码数据库 而被排除在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第354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部分决定,则在确定败诉费时,必须考虑到“非婚生”的最低标准。原因总价值的 10% 或更低的百分比,以便找到立法者在 CPC 第 85 条第 2 款中设定的参数?
让我们想象一下案例价值为 300,000 雷亚尔的需求。如果发现毫无根据并判处原告按最低比例缴纳费用,则每名被告将有权获得 15,000 雷亚尔的赔偿。如果在早期决定中排除其中一方,导致原告主观累积并定罪,为被排除方支付费用,他将有权获得 3 万雷亚尔 (10%) 或雷亚尔15,000 (5%) ?
现在,如果程序制度允许甚至鼓励客观(请求)和主观(当事人)的累积,那么其中一章的过早成熟就会产生累积现象。该陈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时,该判决最多是结束程序认知阶段的声明(《刑事诉讼法》第 203 条第 1 款);然而,在客观或主观累积的情况下,一章被提前评估——被驳回或接受——这样的决定并不构成判决,而是一项中间决定,但须提出中间上诉(第354条,唯一一款)抄送CPC/15第356条和第1015条,II)或早期既判力。
正如本文已经提到的,解释者必须以广泛的方式分析《刑事诉讼法》第 85 条第 2 款,并考虑到在导致客观和/或主观贬值的过早和分裂决定的情况下也需要修正这一部分。
导致这一结论的两种情况(不影响目前不会在编辑空间中分析的其他情况的存在)是:a)部分过程的消失(CPC第354条,唯一一段)排除其中一方;b) 对案情实质进行部分早期判决(《刑事诉讼法》第 356 条)。
|